贝安健康:妻子难产去世后,丈夫为什么能从医院要回冷冻胚胎?
分类:新闻资讯 点击量:767 发布时间:2021-09-11

2019 年 8月,熊先生妻子做了胚胎移植手术,术后剩余一枚胚胎由医院保存。
术后妻子终于怀上胎儿,但不幸的是,妻子突发羊水栓塞去世,胎儿亦未能存活。
事后熊先生和岳父母想到,医院里还有一枚胚胎,他们想要回来,但被医院拒绝。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胚胎是原告熊先生和妻子卵子结合而产生的,含有熊先生与妻子 DNA 遗传信息。
最终熊先生及岳父母的诉求获法院支持。
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发生在江苏。
2012 年 2 月,沈先生与妻子到南京鼓楼医院冷冻保存了 4 枚受精胚胎,没来得及移植,第二年 3 月就发生车祸两人去世。
他们的四位失独父母,为索回冷冻胚胎而诉讼。
一审宜兴法院认为,受精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4 年 9 月无锡市中院二审改判,支持了四位老人获得冷冻胚胎的诉求。
该法官表示,胚胎的属性法律上不明确,也就难以说继承权,实际上法院某种程度上绕过了继承权,从处置权和监管权归属于四名老人的角度去判。
在江苏的冷冻胚胎继承案中,南京鼓楼医院认为,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不能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孕。
对此二审判决认为,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是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无锡中院最终判决 4 枚冷冻胚胎由已去世的夫妻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结果如同很多人的猜测,2017 年这四位失独父母几经周折,通过老挝的一位爱心妈妈在广州产下一名男婴。
该案法官张圣斌在接受央广网的采访时表示,判决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归属,至于当事人拿到胚胎以后去干什么,不是诉讼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2018 年对媒体表示,原卫生部的规定只是行政规章,不具有限制人民权利的效力,不能作为禁止第三方移植代替怀孕的法律依据。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第三方移植代替怀孕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